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
2017-10-26 1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根据《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强建设,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凡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评估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教育厅每年上半年,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所在高校。
第十条    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厅提交经审核的《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评估专家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批准为重点实验室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实验室主任的报告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分,并给出现场评估书面结论意见。
根据评分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原则上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类实验室、75-89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实验室。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教育厅科技处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
根据实验室评估结果,作为推荐省科技厅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依据,同时提出重点建设的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议名单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在经费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视情况亮黄牌,提出整改期限,整改不合格,将不再列入“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
第十六条 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所在高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6年九月二十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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